主页 > imtoken下载 > 涉及网贷、虚拟货币交易、养老等领域!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发布

涉及网贷、虚拟货币交易、养老等领域!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发布

imtoken下载 2023-01-17 06:59:48

中新经纬2月24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月24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发布,原司法解释修订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适用相关法律为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19年印发《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金罪刑法进行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释》有待修改完善,适当调整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原规定共九条,修改后的《解释》共十五条,重点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完善。集资诈骗。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款数额,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传销活动犯罪的竞合惩戒原则,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公开性、诱导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要素不变。结合新的司法实践和新的犯罪形式,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租赁等非法吸收资金的新形式,同时针对非法集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养老服务方面,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订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存款。同时,明确了主动返还非法财物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赔偿情节的适用。提起公诉前主动返还赃物和赔偿,减少损害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本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这些变化包括: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活动取得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互联网、媒体、推介会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通过传单、手机信息等渠道向公众宣传。”

二、 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第九项修改为:“非法委托理财”管理、融资租赁等吸收资金”,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原第 10 和 11 条修改为第 11 条和第 12 条。

三、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50余件;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巨额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法律 ':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500余件;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并有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这种解释,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特别严肃的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5000余件;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且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全部资金为基础计算。在设立公众前积极返还赃物和赔偿。为减少损害的发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退还赃款的,可以酌情视为量刑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提起公诉前能够清偿的,情节重大、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太好了,不应该被视为犯罪。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七、将原第四条改为第七条。

八、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超过100万元,应该算是“巨款”了。

“集资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并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集资诈骗金额按作案人实际诈骗金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已退回的金额。作案人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或者用于行贿受贿的捐赠、馈赠等费用,不得扣除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利息,计入诈骗金额,但本金不退,可从本金中扣除。”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独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元以上罚款500万元以下;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50万元以上罚款。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十、将原第6条改为第10条。

10一、将原第7条改为第11条。

10二、将原第八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行股票、公司、企业擅自发行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等集资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犯罪共犯论处。”

10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构成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给予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按照相应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构成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直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10五、将原第9条改为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根据本决定,对《解释》进行相应修改,调整条文顺序,重新发布。(中新经纬APP)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jwview官方微信。